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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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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强、肖东等与师鸿飞、西安宏创机械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4706号 原告:高宗强。 原告:肖东。 原告:赵少锋。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崔蕾,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师鸿飞,西安宏创机械有限公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4706号

原告:高宗强。

原告:肖东。

原告:赵少锋。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崔蕾,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师鸿飞,西安宏创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宏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6号领先时代广场2幢30809室。

法定代表人:师鸿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州盟威斯林格缸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城福田南路以北饽李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姗,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高宗强、肖东、赵少锋诉被告师鸿飞、西安宏创机械有限公司、滨州盟威斯林格缸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各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滨州盟威斯林格缸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股权转让之诉,因三原告在起诉状中载明其与师鸿飞、西安宏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创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已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完毕,本案应属债权转让后的普通债权债务纠纷。盟威公司确与宏创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三原告将股权转让与债权转让混为一谈,实质上是借师鸿飞、宏创公司的地址来规避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高宗强、肖东、赵少锋辩称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而非单纯的债权转让纠纷,被告师鸿飞与宏创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师鸿飞、宏创公司的住所地均在西安市雁塔区,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经审查,三原告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宏创公司的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6号领先时代广场2幢30809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宏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具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滨州盟威斯林格缸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华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