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4419号 原告:黄秀霞。 委托代理人:李明,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杨鸣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冬,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群,该公司员工。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霞与被告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霞于2015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秀霞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秀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498元,减半后31749元由原告黄秀霞承担。 审 判 长 梁梦艺 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 人民陪审员 肖 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雪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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