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238号 原告陕西衡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水晶岛公寓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玲玲,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家庙4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 委托代理人王建虎。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衡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衡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63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衡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81.5元。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温剑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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