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汤某,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忠强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12月份相识,经自行交往后于2013年1月11日草率结婚,在结婚之前我对于被告的人品及性格不太了解导致婚后生活不能和谐美满,并且被告自结婚后就逐渐出现打牌搞赌现象,同时还伴有暴力倾向,曾数次与他人出现矛盾纠纷,甚至出现与他人打架斗殴。直到2013年11月份他又多次与他人酗酒赌博,日不归家,夜不落屋,独自在外过夜生活,我曾多次在半夜与朋友一起找他,可他成天在外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丝毫没有悔改之心。特别是在2015年2月9日晚,被告与其母亲一起将我骗回他家,还不让我与外界接触,直到2015年2月10日早上7点30分左右,我要上班,其二人将我禁锢在家中,不让我上班,最后还将我打的死去活来,这是我一生最大的痛恨,也是我一生难忘的日子,现在已经把我打的成脑震荡,致使我今后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给我带来了终身的痛苦。请求法院解除我们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我现在与被告实在无法共同生活,因为他经常打我骂我,并让其父母及社会上的人去我单位破口大骂,严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不让我上班,还有其父母及社会上的人在我父母经营的商铺门口找事闹事,也影响了我父母的正常经营活动。现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各自的债权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负担,共同贷款100000.00元,各承担一半;3、由被告支付原告住院医疗费、生活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20000.00元,并支付原告后半生的医疗费和补偿费100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甚好,且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关爱有加,深深爱着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牢固,并非草率结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在2011年12月份相识,因为双方均离过一次婚,为了彼此能够深入了解各自的脾气性格,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整整自由恋爱相处一年有余,在双方均感到彼此了解,性格投缘的前提下,才于2013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并非是草率结婚。二、婚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关爱有加,勇于担当家庭责任,精心呵护着这个来之不易的家庭。答辩人是经营烟酒生意的个体户,在同被答辩人结婚前,一直与被答辩人的父母有业务合作来往,结婚登记后,被答辩人的父母为支援答辩人的生意,还主动赠予答辩人一批价值20余万元的酒水货物,支持答辩人把生意做好做大,也殷切的希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小日子越过越好。被答辩人是有工作单位的公职人员,被答辩人在上班期间,经常称单位食堂的饭菜不可口,因其上班地点离家较远,在婚后的两年时间里,答辩人是经常开车去给被答辩人送可口的饭菜。可以说在这两年里,只要是被答辩人想吃什么,答辩人让自己的母亲在家做好,不论日晒与风吹,答辩人都能亲自将饭菜送到被答辩人单位去。这一点,被答辩人单位同事人人皆知。另外,答辩人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也可以说是对被答辩人关爱有加,平时无论是答辩人经济困难或紧张,只要被答辩人想要什么、想买什么,答辩人都会尽力满足被答辩人生活需求。三、答辩人毫无赌博恶习,更没有打架和家庭暴力倾向。答辩人是一位个体经营者,为了能让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这个小家日子过得好,也为了不辜负答辩人岳父、岳母对我在生意上的赠予和支援,答辩人一直是勤勤恳恳、踏踏实实做自己的生意,可以说一年365天都是整天忙于到处发送烟酒,只有一心经营生意和照顾家庭之道,哪有游手好闲和参与打牌赌博的闲暇之心。被答辩人的诉词纯属莫须有的事实。对于答辩人没有的日不归家、夜不落屋、酗酒等行为和事实,答辩人没有必要再去一一反驳,免得伤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请答辩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举证证明。四、对于被答辩人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行为。答辩人要说一点,就是在2014年6月,答辩人发现被答辩人与其单位同事保持有暧昧关系,答辩人便出手打了对方。但因过错在对方,派出所也没有追究答辩人的任何责任,对方既不追究答辩人的责任还承诺自己今后不再纠缠答辩人妻子。对被答辩人在婚内出轨的行为,被答辩人也向答辩人口头做出过保证,且认了错,为此,答辩人也就原谅了被答辩人的这次行为。难道说被答辩人在外出现此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答辩人为了维护这个家庭的稳定,出手与对方打一架,有什么不对吗?答辩人作为一位男同志,遇到此类事情还要去忍气吞声吗?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婚姻法》三十二条所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离婚情形及相关判离的证据。因此,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