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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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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炎诉牛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初字第00626号 原告朱炎,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系汉中华燕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牛婷,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留坝县人,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初字第00626号

原告朱炎,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系汉中华燕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牛婷,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留坝县人,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南侧。

负责人王瑞,系该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荣,系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炎诉被告牛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忠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朱炎、被告牛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1日22时许,被告牛婷驾驶陕FUP669号车取道省道211线,由大河坎向大河坎桥南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211线5KM+600M处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部分损坏。事发当日,原告被送至汉中3201医院住院治疗76天,被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腰4、5水平椎管占位;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4、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等。本次交通事故,经南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牛婷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此次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长期误工且长时间需要家人护理,被告牛婷除支付了医疗费和部分护理费及500.00元生活费外,再未承担其他任何损失,经协商未果。另外,被告牛婷所驾驶的陕FUP669号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且事发时上述保险均在保险期内。被告牛婷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作为其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公司,则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牛婷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自行车损失,共计24270.00元;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牛婷辩称: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答辩人愿意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时,仍在保险有效期内,所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予以赔偿。原告在受伤治疗期间答辩人已支付的医疗费29131.89元、护理费2850.00元、现金500.00元,应纳入本案损失范围一并处理,除答辩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外,超支的部分应从保险公司给原告支付的赔偿款中扣除返还给答辩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