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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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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00422号 原告吴某,女,生于1987年1月9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系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某,男,生于1982年5月21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谌某某,系安康市148法律服务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00422号

原告吴某,女,生于1987年1月9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系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某,男,生于1982年5月21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谌某某,系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马忠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雅馨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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