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大通中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三初字第549号 原告大通中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本县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刘春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俭,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洪,男,汉族,现年47岁,职工。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三初字第549号

原告大通中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本县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刘春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俭,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洪,男,汉族,现年47岁,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通中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通中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通中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交纳取暖费”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通中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通中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炳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