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临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梁秀红,女,1982年1月4日生。 被告李长启,男,1962年8月9日生。 原告梁秀红诉被告李长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秀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国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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