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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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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秀红与李长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临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梁秀红,女,1982年1月4日生。 被告李长启,男,1962年8月9日生。 原告梁秀红诉被告李长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

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临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梁秀红,女,1982年1月4日生。

被告李长启,男,1962年8月9日生。

原告梁秀红诉被告李长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秀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国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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