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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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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栗某某,女,1986年6月17日生。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秋根、被告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冬原、被告经人介绍典礼

被告栗某某,女,1986年6月17日生。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秋根、被告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冬原、被告经人介绍典礼生活,后于2009年6月15日在林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无共同语言,现已不能再在一起生活,在此间曾多次吵闹,被告有家庭暴力,被告与原告家人关系也紧张,并多次外出不能与原告正常生活,后无奈只好在外租房居住,此间被告多次提出离婚,现综观原、被告从婚姻基础、到婚后感情及夫妻关系已到难以维系的地步,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生子申小某2010年4月7日生,自生子出生后不久被告外出,生子就由原告母亲抚养,现生子随被告生活。据此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栗某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2、若判决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由法院判决;3、要求位于临淇镇现原告居住的宅基地一处归生子所有;4、要求原告返还娘家陪送物品: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TCL电视机一台、被子六条;5、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冬典礼同居生活,2009年6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现夫妻感情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被告表示同意生子申小某随原告生活,原告表示同意返还被告娘家陪嫁物品: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TCL电视机一台、被子六条。2010年4月7日生一子名申小某,现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由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考虑生子申小某生活、成长情况,以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为原则,生子申小某任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栗某某享有探视权,每年6月30日及12月30日可以对生子进行探视。原告表示同意返还被告娘家陪嫁物品: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TCL电视机一台、被子六条,是其证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要求宅基地一处归生子申小某所有的答辩请求,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抚慰金100000元的答辩请求,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栗某某离婚;

二、生子申小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栗某某享有探视权,每年6月30日及12月30日可以对生子进行探视。

三、原告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栗某某陪送物品: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TCL电视机一台、被子六条。

四、驳回被告的答辩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德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