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1550-3号 原告:王宜稳。 被告:梁山县四方商会。 法定代表人:梁传武,经理。 被告:梁立磊。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155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梁立磊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现本案已撤诉结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梁立磊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宜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梁立磊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王宜稳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梁山县越山南路平房一处(梁房字第××号)、位于梁山县城越山南路水浒街北侧2幢楼房一套(房权证梁字第××号)的查封。 审判长 丰思国 审判员 宋文喜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务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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