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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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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程某某,男,1962年11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4年11月24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

被告程某某,男,1962年11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4年11月24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2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系换亲,婚后生育一双子女,现均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生性懒惰,不务正业,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本无和好的可能。特诉请:1、判决原告、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调解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2月26日登记结婚,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互谅互让,互不珍惜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志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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