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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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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富与赵合江、常晏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4)林临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王国富,男。 被告赵合江,男。 被告常晏风,女。 原告王国富诉被告赵合江、常晏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合江、常晏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

(2014)林临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王国富,男。

被告赵合江,男。

被告常晏风,女。

原告王国富诉被告赵合江、常晏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合江、常晏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国富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熟人,2014年3月17日,应被告赵合江一再要求并由另一被告常晏风担保,原告借给了赵合江20000元,被告同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同年6月17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万般无奈,只有求助于法律。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合江、常晏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合江于2014年3月17日向原告王国富借款2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显示:今借到王国富现金20000元整,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人赵合江,担保人常晏风,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担保人自愿承担偿还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4000元本金,下欠160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一份、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王国富要求被告赵合江偿还借款20000元,有借据证实,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曾偿还4000元本金,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王国富要求被告偿还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常晏风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合江、常晏风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合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富借款16000元;

二、被告常晏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合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志强

审 判 员  王德周

人民陪审员  闫改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牛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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