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林临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武某某,女,1993年2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山青,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1993年2月24日生。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志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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