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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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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庆英等与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1041-2号 原告:丁庆英。 原告:王佑祥。 被告:王振华。 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104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王振华所有的鲁H×××××、鲁H×××××、鲁H×××××号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1041-2号

原告:丁庆英。

原告:王佑祥。

被告:王振华。

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104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王振华所有的鲁H×××××、鲁H×××××、鲁H×××××号小轿车三辆;查封被告王振华在梁山县副食品公司院内的楼房一套及其在梁山县振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股权。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王振华所有的鲁H×××××号小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振华所有的鲁H×××××号小轿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丰思国

审 判 员  宋文喜

人民陪审员  黄迎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务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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