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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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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西安向阳精炼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766号 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18号长虹科技大厦12楼06-07单元。 负责人:刘青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劲锋、钱勇,广东国晖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766号

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18号长虹科技大厦12楼06-07单元。

负责人:刘青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劲锋、钱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向阳精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6幢1单元1层。

法定代表人:张碧云,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西安向阳精炼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1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6905元。

审 判 长  宁 莎

人民陪审员  程巧艳

人民陪审员  陈 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小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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