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766号 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18号长虹科技大厦12楼06-07单元。 负责人:刘青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劲锋、钱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向阳精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6幢1单元1层。 法定代表人:张碧云,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西安向阳精炼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1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6905元。 审 判 长 宁 莎 人民陪审员 程巧艳 人民陪审员 陈 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小蔚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