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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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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路、临邑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商初字第549号 原告王贵路。 原告临邑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邢德街307号。 法定代表人:李苗,职务: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景森,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商初字第549号

原告王贵路。

原告临邑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邢德街307号。

法定代表人:李苗,职务: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景森,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东方红西路5号中泰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徐士鲁;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在超,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职工。

第三人德州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104国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明金星。

原告王贵路、临邑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德州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成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被告均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2015年1月25日,原告王贵路与北京百缘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由原告王贵路承运第三人的肉制品货物,价值50余万元。2015年1月26日15时10分,原告车辆在京台高速(由南向北方向)济南服务区发生事故,致使承运的货物散落,造成损失。原告向被告理赔,被告拒绝,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62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

证据二、事故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

证据三、机动车代理协议一份,证明原告王贵路是适格原告。

证据四、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车主挂牌的事实。

证据五、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一份,证明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的事实。

证据六、收据四份,证明原告王贵路已赔偿第三人各项损失共计65126.9元。

证据七、第三人出具的损失明细四份,证明损失的具体情况。

证据八、第三人出具的商品调拨单一份,证明运输货物的总量。

证据九、第三人出具的损坏证明一份,证明货物损坏的事实。

证据十、第三人出具的损坏货物销毁证明一份,证明受损货物为食品,应当销毁的事实。

证据十一、损坏货物照片四张,证明货物损坏的客观事实。

证据十二、临邑明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该公司派车到事故现场为原告王贵路倒货发生费用的事实。

证据十三、临邑明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十四、装卸费、运费收条各一份,证明原告王贵路支出装卸费、运费共计5500元的事实。

证据十五、《货物运输协议》一份,证明原告王贵路与与北京百缘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承运第三人的肉制品货物的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