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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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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965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冯晓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俊强,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汤某。 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与被告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1965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冯晓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俊强,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汤某。

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与被告汤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孙某与被告汤某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某月某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子女、财产、债务问题均做出了明确约定。双方没有子女和共同债务,有两套房屋,一套分给原告,一套分给被告,双方还约定,双方办理离婚后各自偿还各自所分得的房屋贷款,因房屋产权变更需要另一方协助,另一方应予以协助,考虑被告经济困难,由原告支付女方所分房屋贷款两年及交房产生的费用,今后视原告有无偿还能力予以归还。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再加上原告已经再婚,在别处已经贷款购置房屋,还款压力大,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所垫付的西安市雁塔区某某嘉苑第某幢某单元某层某某号房屋贷款65950元,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西安市雁塔区某某嘉苑第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建行贷款人、抵押人更名手续,并要求由被告偿还该房屋项下的贷款,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西安市雁塔区某某小区某单元某号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民生银行的贷款人、抵押人更名手续。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不认可,原、被告离婚时,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原告为被告偿还贷款是自愿的,并且原告计算的金额被告也不清楚,原、被告双方还另以短信方式约定房屋各自偿还各自的贷款,20年后进行房屋调换,再补还差价。虽有离婚协议,但是被告与原告的短信协议也应当为离婚协议的附属条款,房屋贷款均是依据原告的手续办理的。被告一直也无法居住,故而被告利益也受到了损害,其希望和原告解决办理更名手续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汤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某月某日,原、被告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孙某分得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系汤某;被告汤某分得西安市雁塔区某某嘉苑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号,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系孙某。该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在办理离婚后,各自偿还所分得房屋贷款,因房屋产权变更,需要另一方协助,另一方应予以协助,考虑被告经济困难,由原告支付被告所分得房屋贷款两年及交房产生的费用,今后视女方有无偿还能力予以偿还。

双方协议离婚后,原告孙某给某某嘉苑的房屋偿还按揭款共计90850元(2011年11月至2015年1月),其中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的按揭款为57150元。

原告孙某给某某小区的房屋偿还按揭款共计22550元(2011年11月27日至2013年5月22日)。被告汤某给某某小区的房屋偿还按揭款共计22555元(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款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