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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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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892号 原告:常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892号

原告:常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天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焕焕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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