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7510号 原告:彭金柱。 被告:西安众拓影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三路8号西BD新天地第2幢1单元8层10804室。 法定代表人:陈中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中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金柱与被告西安众拓影像设计有限公司、陈中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金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金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小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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