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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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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恬欣与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岳旗寨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岳旗寨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岳旗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 法定代表人:张峰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岳旗寨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该村。 负责人:张亚刚,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张恬欣诉被告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岳旗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

法定代表人:张峰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岳旗寨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该村。

负责人:张亚刚,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张恬欣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岳旗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岳旗寨村委会”)、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岳旗寨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岳旗寨村第六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恬欣的委托代理人文自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旗寨村委会、岳旗寨村第六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恬欣诉称,原告自出生后,户口上入二被告该村、组,二被告村、组于2013年1月每人分配2200元,2013年3月分配300元,2014年7月分配47230元,2015年1月分配1050元,二被告至今拒不支付原告分配款50780元,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分配款507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岳旗寨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岳旗寨村第六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张恬欣母亲张小娟系嫁农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告张恬欣于2012年8月21日出生,出生后户口随母亲张小娟落入西安市雁塔区岳旗寨村169号,后一直在被告村组生活居住。岳旗寨村第六小组分别于2013年1月、2013年3月、2015年1月向每位村民分配收益分配款2200元、300元、1050元;2014年7月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47230元,但均未向本案原告张恬欣分配。

上述事实,有原告户口薄、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恬欣出生后随母亲张小娟户籍登记在被告村上,参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议纪要》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时,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的规定,本案原告张恬欣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岳旗寨村第六小组分别于2013年1月、2013年3月、2015年1月向每位村民分配收益分配款2200元、300元、1050元;2014年7月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47230元,均未向原告张恬欣分配,于法相悖。故原告张恬欣要求二被告支付2013年1月收益分配款2200元,2013年3月收益分配款300元,2014年7月征地款47230元,2015年1月收益分配款1050元,共计5078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