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881号 原告北京裕昌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11602室。 法定代表人常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一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裕昌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裕昌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裕昌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北京裕昌置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 冉 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 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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