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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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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运生与EDGARDORUY、徐传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313号 原告:王运生, 委托代理人:夏晓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EDGARDORUY,美国人。 委托代理人:郗华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徐传玉, 被告:肖飒, 本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313号

原告:王运生,

委托代理人:夏晓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EDGARDORUY,美国人。

委托代理人:郗华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徐传玉,

被告:肖飒,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生与被告艾得、徐传玉、肖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生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运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运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婷

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

代理审判员  张睿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雪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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