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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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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与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746号 原告:李强。 委托代理人:阮超,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50号临街南北方向楼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可钦,该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746号

原告:李强。

委托代理人:阮超,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50号临街南北方向楼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可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祥忠,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柳明,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5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4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婷

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

代理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雪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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