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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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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江、白仙仙与西安鱼化永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743号 原告李锦江。 原告白仙仙。 共同委托代理人县义平,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鱼化永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科技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743号

原告李锦江。

原告白仙仙。

共同委托代理人县义平,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鱼化永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科技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江、白仙仙与被告西安鱼化永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锦江、白仙仙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锦江、白仙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后1426元由原告李锦江、白仙仙承担726元,由被告西安鱼化永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700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

审 判 长 杨 冉

代理审判员 秦 冰

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超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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