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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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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民与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郭建民诉被告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金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元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

原告郭建民诉被告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金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元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800元,当时被告没有向原告说明还款期限;2013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限自2013年1月8日起到2013年2月7日止;2013年3月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5000元,借期自2013年3月7日起到2013年4月7日止。以上借款都是被告因开店急需向原告借款,三次借款共计62800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都以自己无钱偿还为由迟迟不还款,并说等城中村拆迁后可将安置房低价出售给原告,原告未答应,仍多次向被告索要,但一直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归还借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2800元,并支付利息850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一切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荣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6日,被告陈荣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郭建民现金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7800)”,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今收到现金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7800)”。

2013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陈荣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今借到出借人郭建民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8日起到2013年2月7日,借款人陈荣,同时陈荣在合同下方以上合同均为借款方自愿签字处签名”。该借款合同上借款利息、借款日期都为空白,担保人处仅有一电话号码,其余为空白。2013年元月8日,被告陈荣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郭建民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收款人:陈荣”。

2013年3月7日,被告陈荣出具个人借款借条一份,载明“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三万五千元人民币(35000),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7日,还款日期:2013年4月7日,借款人陈荣”。同日,被告陈荣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郭建民现金人民币三万五仟元整(35000)”。

原告称,被告借款后未有任何还款行为,同时称62800元均以现金的方式给付被告陈荣。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主张的8504元利息是以628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8日计算至2015年2月5日,按照年利率6.5%计算。

以上事实,有借条、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借据、收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