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482号 原告郑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郑某承担150元。 审 判 长 殷 瑞 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 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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