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7509号 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7号西安市日用化学公司院内吉庆阁A座。 法定代表人:刘小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志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朝食暮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袁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朝食暮想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小波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