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申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630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705室。 负责人:王有库。 委托代理人:朱瑞。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 被告:申玲玲。 本院在审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630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705室。

负责人:王有库。

委托代理人:朱瑞。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

被告:申玲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申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461.5元。

审 判 长  贺雪涛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东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