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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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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利秦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宅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832号 原告:陕西利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菊花园甲字16号东道主综合楼北楼三层10302室。 法定代表人:宋军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832号

原告:陕西利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菊花园甲字16号东道主综合楼北楼三层10302室。

法定代表人:宋军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宅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南侧(曲江宾馆南对面)紫薇永和坊第3幢1单元1-2层10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焦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窄琛。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利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宅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华,被告委托代理人窄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利秦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经营所需,就采购原告酒水、饮料的有关问题,与原告协商一致,确定了供货关系。后原告依约向其供货,2014年11月20日,被告最后一次付款后,至今再未向原告清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9608.49元。

被告西安宅可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19608.49元货款属实,但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立即一次性支付,希望一年内分次向原告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为供销关系,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饮料、酒水,被告进行销售,但原告供货后被告拖欠剩余货款一直未付。2015年6月17日,双方进行了对账,并签订了对账函,载明:截止2015年6月17日,被告欠原告余款19608.49元,并加盖了双方公章。

以上事实,对账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对货物进行了接收,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对对账函进行了签章确认,该笔欠款合法有效,法律予以保护,被告应当支付所欠货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19608.49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宅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利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08.49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将290元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雪涛

人民陪审员  姜桂红

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