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241号 原告郜蕊。 被告陕西佳鑫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江新区慈恩东路10号通善坊C2区9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郜蕊与陕西佳鑫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郜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郜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郜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150元由原告郜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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