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奎荣,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广瑞,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谷燕青,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谷燕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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