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奎荣,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广瑞,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李瑞芝,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士焱 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 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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