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343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开发区颖秀路1388号综合楼四层。 负责人魏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合强,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露,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张凯,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张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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