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奎荣,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广瑞,北京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奎荣,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广瑞,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张建法,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士焱

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

人民陪审员  张广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