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商字第284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翠立,总经理。 被告济南安择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小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济南安择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茜 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 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贞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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