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商字第203号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军。 被告江西四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开发区黄家湖西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四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以被告已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曹文雯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