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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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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四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商字第203号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军。 被告江西四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开发区黄家湖西路889号。 法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商字第203号

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军。

被告江西四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开发区黄家湖西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四治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以被告已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曹文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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