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商初字第402号 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赵显华,董事长。 被告上海一核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洪安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核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全额支付剩余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贞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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