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618号 原告姜秀峰,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济阳县。 被告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风路322号生产厂3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庆国,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姜秀峰诉被告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即济南市济阳县。 经审查,本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即房屋位于济南市济阳县正安路112号,属济南市济阳县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济南市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贞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