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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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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银山与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京通危普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715号 原告孟银山,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菏泽巨鑫源食品工业园员工,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李国慧,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永利,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715号

原告孟银山,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菏泽巨鑫源食品工业园员工,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李国慧,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永利,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代理人刘国成,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邓坦克,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敏,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市。

原告孟银山与被告田永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银山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慧,被告田永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被告中联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树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银山诉称,2015年1月30日2时00分许,孟银山驾驶鲁R61W89号货车,沿济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4公里+700米处时,与续文华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京通危普运输队的冀JF7351、冀JHQ97挂号货车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对上述交通事故进行了认定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续文华、孟银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6450元、货物损失30920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中联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田永利和中联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各承担50%,合计303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永利辩称,我在被告中联财险公司处分别购买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险100万元,本案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中联财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2时许,原告孟银山驾驶鲁R61W89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济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4公里+700米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续文华驾驶的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车厢后部未按规定粘贴符合技术条件的反光标志的冀JF7351、冀JHQ97挂号解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碰撞,造成鲁R61W89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乘坐人李洪银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鲁R61W89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针对本次事故,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济(高速)公交认字(2015)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续文华、孟银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洪银不承担事故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