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602号 原告周军,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南高新区丰奥嘉园南区6-1-402。 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工业南路以南行政审批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黄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军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653.5元,由原告周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 茜 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 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贞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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