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商字第354号 原告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承杰,主任。 被告张希平,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张宗河,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张希平、张宗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924元,由原告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王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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