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商字第272号 原告济南中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洪忠,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德健,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金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269号得安大厦三层314号。 法定代表人马庆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中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卡电器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中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中润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中润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1元,减半收取960.5元,由原告济南中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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