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811号 原告李云娥,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鹏,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南湖花苑12-2-1002室。 被告李忠良,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销售人员,住济南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史振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娥与被告李文鹏、李忠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娥于2015年9月17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云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李云娥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 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颖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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