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38号 原告成文鹏,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告张明,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中电电气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文鹏与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成文鹏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文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文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由原告成文鹏负担。 审 判 长 王 卉 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 人民陪审员 赵金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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