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0号 原告房济营,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赵希翠,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珊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勇,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代表人李居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威,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房济营与被告黄金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济营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希翠,被告黄金勇,被告中联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房济营诉称,2014年9月10日11时00分,于长进驾驶鲁AQ117E号小型桥车(乘坐人房济营、施玉程)沿科创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春晖路路口时,与被告黄金勇驾驶的鲁CD180H小型轿车(乘车人张孝慧)发生侧面碰撞,致使原告房济营受伤的交通事故。依据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黄金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于长进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房济营、施玉程、张孝慧无事故责任。经核实,被告黄金勇系鲁CD180H小型轿车车主,其在被告中联财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房济营医疗费32467.08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9607.2元、护理费594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800元,其中由被告中联财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商业险之外由被告黄金勇承担50%赔偿责任,扣除黄金勇垫付的8000元后,赔偿额共计98824.74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邮寄送达费。 被告黄金勇辩称,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中联财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联财险公司辩称,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按商业险合同及事故责任比例予以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11时00分许,于长进驾驶鲁AQ117E号小型桥车(乘坐人房济营、施玉程)沿科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春晖路路口时,与被告黄金勇驾驶的鲁CD180H小型轿车(乘车人张孝慧)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原告房济营、施玉程、张孝慧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房济营被送往济钢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治疗,伤情为:肩锁关节脱位、肩胛骨骨折、脑震荡,住院16天,支出医疗费共计32467.08元。其中被告黄金勇为原告垫付医疗费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