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771号 原告张谅,女,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郑洪波,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谅与被告郑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谅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谅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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