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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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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谅与郑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771号 原告张谅,女,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郑洪波,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谅与被告郑洪波民间借贷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771号

原告张谅,女,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郑洪波,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谅与被告郑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谅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谅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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