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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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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宽阔与王吉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853号 原告时宽阔,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娜,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磊,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吉宝,男,1979年12月29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853号

原告时宽阔,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娜,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磊,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吉宝,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青岛中创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代表人于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宽阔与被告王吉宝、青岛中创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宽阔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宽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宽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时宽阔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武颖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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