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661号 原告张玉德,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兴旺家园8号楼1单元1101室。 被告曹振会,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兴旺家园10号楼2单元102室。 被告傅玉红,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告曹振泉,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兴旺家园17号楼2单元6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德与被告曹振会、傅玉红、曹振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德于2015年8月24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900元,合计1800元,由原告张玉德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文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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