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738号 原告王德美(系张继平之妻),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张健(系张继平之子),男,201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德美(系张健之母),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张颖(系张继平之女),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汉峪花园北区12号楼1单元1203室。 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振会,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傅玉红,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汪学新,男,194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兴旺家园东区5号楼2单元0702室。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张继平与被告曹振会、傅玉红、汪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张继平于2015年6月9日死亡,其妻王德美、其子张健、其女张颖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现三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美、张健、张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美、张健、张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王德美、张健、张颖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