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010号 原告焦华,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周亮,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杰,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金秋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高新区雅居园2号楼2单元1303室。 被告孙苗苗,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山东金秋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华与被告刘杰、孙苗苗、山东金秋拍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华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5645元,由原告焦华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曹文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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